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管理,維護乘車秩序,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》、《軍人優撫待遇條例》、《達州市城市公交管理辦法暫行辦法》等規定,制定本規則。
第一條 遵守社會公德,講究文明禮貌,服從管理,共同營造文明、禮貌、安全、和諧的乘車環境。
第二條 乘客應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乘,前上后下,不得要求司乘人員在無公交站點的路段上下車,應主動為老、幼、病、殘、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讓座。
第三條 乘客應主動按價刷卡、投幣或出示有效乘車憑證,按照刷卡或投幣額索取票據,并自覺接受驗票監督。
第四條 身高1.2米以上的兒童應主動購票,每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1.2米(含1.2米)以下的兒童乘客,超出一名的按超出人數購票。
第五條 盲人、重度殘疾人及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免費卡乘車(重度殘疾標準:智力一級、二級殘疾、肢體一級、二級殘疾、精神一級、二級殘疾);傷殘軍人憑免費卡或有效證件免費乘車。
第六條 乘客免費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、體積不超過0.25立方米、長度不超過1.7米(殘疾人隨身專用物品除外),確需乘車的,可協商購買或票。
第七條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、易爆、易腐蝕、有毒、放射性等危險品以及其他有害液體乘車;不得攜帶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管制刀具、武器(仿真武器)等物品乘車;不得攜帶寵物乘車。乘客攜帶物品應自覺接受安全檢查。
第八條 乘客上車后應注意乘車安全,拉好扶手,坐好站穩,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;不得損壞車輛設備、設施和標示。
第九條 乘客應愛護車內衛生,不得向車內外吐痰、亂扔果皮、紙屑等廢棄物;不得躺、臥、占據座位;不得在車內飲酒、吸煙、乞討、散發傳單;不得在車內打鬧斗毆,妨礙乘客安全。
第十條 車輛因故暫不能運行時,乘客應在司乘人員安排下換乘同線路車輛,不再重復購票。
第十一條 逃票、投幣不足、投假幣,司乘人員有權要求其補繳車費;乘客不得冒用、偽造、涂改免費證件乘車。
第十二條 乘客應妥善保管隨身物品,防止遺失和被盜,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,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損壞的,自行負責;給他人造成損失或人身傷害的,應當賠償損失和承擔有關責任。
第十三條 遭遇車內發生治安、刑事案件,應主動配合駕駛員,協助警方調查;擾亂公共秩序、危害交通安全、損壞公私財物或侮辱、毆打、傷害司乘人員和乘客,情結嚴重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。
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,原2010年11月25日施行的《達州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》同時廢止。
運政監督電話:96515